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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役期折抵
2.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學生兵役役(訓)期折減作業注意事項」
本次修訂內容係依銓敘部函示,教育部原訂頒之注意事項第3點第2款「如於服役時,曾依規定向服役單位辦理役期折減者,方可追回其被折減之役期天數,併計入公職年資」之規定,係適用一般服義務役者;為維護轉服國防工業訓儲軍(士)官服務期滿者之權益,爰於本注意事項第3點增列第3款文字內容,另第2款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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