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內授役徵字第1010830112號函辦理。
二、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1、肄
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2、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
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4、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
業。5、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合先敘明。
三、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4條規定:「進修學校之學生申請緩徵,依兵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準此,就讀大專
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學生申辦緩徵,因相關教育法規及學則未定有修業年限(修業年限無上限),應依上揭辦法第
15條第4款規定,年齡逾28歲仍未畢業者,不得緩徵;又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學生申辦緩徵,因其就讀學校已定有
修業年限,則適用第5款規定,年齡逾33歲仍未畢業者,不得緩徵(例如:大專校院以下學校有「修業年限」之
進修部等學制)另有關最新學年度進修學校名錄,請至教育部部統計處網站,查詢各級學校名錄,供緩徵審核作業參
考。
四、另因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15條業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爰於100年11月2日生效前,已入學並
且在學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之役男學生,若無其他不得緩徵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其於原就讀
學校繼續在學而緩徵,最高至33歲,俟渠等緩徵原因消滅,再依本條文本次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