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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1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
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
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前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第12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

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鎮、

市、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緩徵。

 

第14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
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繼續緩徵。
前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
重新辦理緩徵。
 

第15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
    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第16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
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
,並依法徵集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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