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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期折抵作業

1.作業程序:

1.1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

1.2本校學生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先申請在校期間成績單乙式二份送交軍訓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

   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乙份發還申請人,乙份由學校保留。

2.3學生修習軍訓課程,應分別按各學制,以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算役期;其各學制折算之役期總日數,合計以三十日為限。

2.4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或「國防通識」字樣。

2.控制重點:

3.1驗證學生是否為本校畢(修)業學生。

3.2校對學生是否申請成績單達到及格標準。

3.3審核教官是否依規定折算同學可折抵天數。

3.4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名冊是否留下聯絡資料以利後續聯繫。

3.使用表單:

4.1學生成績申請表。

4.2離校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登記表

4.依據及相關文件:

   5.1兵役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暨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5.2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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