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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所送新加坡加強電子煙管制相關資訊,加強宣導出國返臺時,應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避免攜入類菸品、指定菸品,

一、依教育部112年12月27日臺教綜(五)字第1120127052號函轉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112年12月20日星經字第1120120042號函副本辦理。 二、該組來文說明,新加坡衛生部與其他政府單位已強化境內電子煙管理措施,包括於海陸空關卡加強檢查,強化網路銷售、廣告之監測與取締,並於公共場所加強取締使用、擁有電子煙者。 三、另我國「菸害防制法」自本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已將電子煙歸類於類菸品全面禁止、將加熱菸列為指定菸品加強管制,並依該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未經衛生福利部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另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資料顯示,截至112年12月11日止尚無指定菸品通過審查。 四、因寒假將屆且連假期間旅遊頻繁,提醒教職員工生如前往新加坡,應遵循當地之電子煙管制法令,並廣為宣導出國返臺時,勿將類菸品、指定菸品攜帶入境,以符「菸害防制法」規範。 五、有關類菸品、指定菸品之危害資訊及衛教資源,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置之「大口呼吸無菸空氣 別碰電子煙及加熱菸」專區(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topic/2020health),以及「健康九九」網站(https://gov.tw/q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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