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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境者,依規定應經申請核准事宜。
一、103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1030168695號。
二、按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三、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且返國期限截止日,不得逾國內在學緩徵年限;其以研究、進修之原因申請出境者,每一學程以二次為限。」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在學役男申請出境,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合先敘明。
三、有關國內各大專校院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境者,依現行實務作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按學校所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於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役男入出境資料,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核准出境並出具核准函,正本函復役男,並副知學校及役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准函中敘明役男應於核准出境後1個月內,持護照正本及核准函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蓋出境核准章。惟邇來接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映,在學役男奉派或推薦出境作業,未按相關程序辦理,致役男以申辦短期觀光方式出境而逾期未歸;亦有學校遲至役男出境前1日時,始函文辦理役男出境申請,造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業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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