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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三年級役男軍事訓練申請宣導
一、依據內政部104年9月9日內授役徵字第1040830437A號函辦理。
二、依徵兵規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就讀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就讀大學第一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或五專第三學年、第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內政部應於11月30日前將人數彙送國防部。
三、有關旨揭本(104)年受理大專校院役男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案,相關作業事項如下:
(一)受理對象:凡83年次以後役男於本(104)年就讀國內外(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大學一年級或五專三年級,已註冊取得學籍。
(二)受理時間:註冊取得學籍至104年11月16日止(104年11月15日為星期日,受理時間順延至星期一止)。
(三)受理單位: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四)檢附證件: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影本(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證件須經驗證)、役男及家長(法定代理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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