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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9 - 租屋訂「惜命條款」若自殺要買下

為了防止房客自殺,現在租房子還得多簽一條惜命條款嗎?! 台中一名學生到,一中商圈租房子,發現契約書上多了一條惜命條款,上面寫明:要是房客在租屋處,非自然死亡,近親就得買下房子,學生納悶這就像是生死狀,消保官則說加註條款形同強迫買房,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契約未必有效! 一間間套房就在熱鬧的一中商圈,不過現在想租,契約書上看仔細了,有可能多了條惜命條款。 惜命條款,反應兩極,細看裡頭規定,寫著,租屋人如果在租屋地發生自殺或殺人刑案,造成屋內死亡或租屋人跳樓屋外死亡,近親將必須共同賠償,以四分之三市價,或是市價買下房子。 最近就有學生到一中商圈租房子,碰上房東加註這條款,學生說覺得好像生死狀,但考慮離學校近,租金也合理還是簽了。 房東說,因為商圈房客多,不久前,附近才有情侶吵架縱火,兩個人葬身火窟,甚至有綁架犯把肉票軟禁在出租套房,一旦出事,房子租不出去,認為加註條款,就為了保障自身權益。 但消保官認為條款似乎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如果賠償責任在六成上下比較合理,僅管房東的出發點是保障自身權益,但實值來看,約定未必有效。

新聞來源 : http://www.ttv.com.tw/102/01/1020129/10201294941802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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