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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誤載 客拒搬 房東換鎖被判刑

租約誤載 客拒搬 房東換鎖被判刑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

自由電子報 2009-10-12   

洪姓房東把租約期限8月31日誤打成9月31日,張姓女房客依約拒搬,房東進入屋內清理房客物品移置他處,並換新鎖,房客狀告屏檢起訴,屏院一審依侵入住宅罪,判決房東罰金5000元,可易服勞役5天充抵,房子日前已轉賣;新房東表示曾聽聞此事,也感擅自搬物換鎖確有不妥。   這棟學生出租套房因獨棟新穎,深受當地大學生喜愛,租屋率頗高,53歲洪姓房東於96年8月中旬,把2樓學生套房出租張姓女大學生,租期自96年9月1日起至97年8月31日,合約書期限疑被誤寫成97年9月31日,雙方當時並無異議。   去年房東以8月31日租期屆滿,要求女大學生搬走被拒,洪姓房東憤於9月13日趁女大學生返鄉桃園,未經房客同意擅自開鎖進屋,將女大學生的物品移置1樓保管,張女14日晚間返回租處,還以為遭小偷報警處理,開門欲進屋時,發現鎖頭已被更換,才知原為房東所為,檢方依妨害自由、強制罪起訴。   女房東表示,換鎖只是防範曾搬離的學生再次以原鑰匙開鎖,入內竊取新房客財物,否認有任何強制張女之意,並強調月租5000元,一次向張女收取12個月租6萬元,只是簽立租約時誤把8月寫成9月,況且9月只有30天,合約書上日期9月31日,明顯只是誤打。   女大學生坦言被告沒有說一次繳1年,可多送1個月,不過,主張租屋理應按合約書,女房東不應侵入屋內,擅自移置她的物品,侵害到她的隱私。   屏東地院強調,即使是自己的房子,租約誤載,都應循法律途徑解決,不容私人以強制手段介入,否則已觸及侵入住宅罪,故判處洪姓女房東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為5日,但因房東並無強暴、脅迫行為,強制罪不成立。

新聞來源: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oct/12/today-south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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