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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有關進口商品「微型火砲」與近期查獲之「穿雲箭」,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規範之「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113年12月9日警署保字第11301863511號函辦理及教育部113年10月18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105924號函辦理。
二、倘發現如有同學攜帶或使用,應儘速向老師或學務處反應通報,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檢附「微型火砲」商品示意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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